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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 21,395 個讚 · 7,020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陳椒華,在保護烏山頭水庫的抗爭中,黑衣人持槍恐嚇,甚至拿鐵條毆打我,所以環團夥伴叫我「鐵娘子」,我自嘲是被鐵條打過的鐵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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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過去幾次的記者會及公聽會,今天我再次召開0206期貨選擇權相關爭議的記者會,會中邀請期貨選擇權的交易人以及金管會證期局、期交所、期貨公會等單位共同出席。 我來幫各位關心此議題的朋友畫重點,今天的記者會關鍵字是「#風險指標」,現在期貨商普遍將風險指標作為沖銷的基準要件,但根據期交法及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代為沖銷」的規定如欲變更,須經由核定才生效力,而實際的狀況是,當時金管會僅備查而未核定,並無明確法律依據。… 更多 證期局郭佳君副局長會中也承認,各期貨商在合約中訂定以風險指標作為沖銷要件時,#確實未經金管會核定,我認為這是關鍵,倘若影響如此重大且攸關投資人權益的規則變革,卻未經主管機關核定,我認為 #金管會對於相關投資環境及法規面的健全皆有待加強。 總結而言,期貨商主要存在兩種樣態的缺失:未進行高風險通知即砍倉、以及未告知需繳交的「保證金額度」與合理的「繳交期限」便逕行砍倉,我呼籲金管會作為主管機關,應該釐清相關爭議,若爭議屬實且確實違反法規範,#期貨商應返還投資人損失。 ⭕️協調會結論如下:
一、102年7月之後交易人受託契約中的「風險指標」僅有函釋規範,沒有法律規範,至今金管會亦僅「備查」而未「核定」,請金管會要求期交所及期貨商停止「風險指標」適用。 二、請金管會要求期貨商將目前與交易人的受託契約中,關於有「風險指標」、「風險值」等作為沖銷部分,請要求將相關內容移除。✂️ 三、2018年0206及0209期貨選擇權及股票期貨契約異常事件,部分個案未高風險告知即砍倉,期貨商應補償交易人損失;再針對102年7月以前所定之受託契約,並未訂「風險指標」而是「低於維持保證金」時要求補足「保證金」才能砍倉,但是在2018年2月6日及2月9日,期貨商卻未告知交易人需繳交保證金金額便逕行砍倉,明顯違反契約,期貨商應該補償交易人的損失。📉 四、針對102年7月以後的受託契約,契約中雖訂有風險指標,但「風險指標」並無法律規範,且期貨商在0206、0209時未通知「風險指標值」、未通知需繳交保證金之「額度」以及合理繳交保證金之『期限』便逕行砍倉,期貨商亦應補償交易人的損失。📉 五、請金管會善盡職責管理盤中異常事件,並請檢討相關法規,有關盤中「風險指標」值沒有法律依據不能適用,並請明訂盤中合理補繳保證金『期限』及通知應補繳之保證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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