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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醫師 溫柔堅定新中二。 203,687 個讚 · 20,400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工作者,臨床醫師,斜槓寫作與國際醫療、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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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再修正動議是「未成立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幫對此有疑慮的朋友補充相關法律:
【民法12條,滿20歲為成年。
民法973條,男未滿17歲,女未滿15歲,不得訂定婚約。
民法980條 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
民法981條,未成年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有其他版本認為同性「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必須滿20歲,一方面這可能又違反釋憲要求的平等原則,二方面我們上一屆立院前輩其實有「下修18歲公民權」的共識。 #同性間18歲要出櫃748比異性18歲要結婚面對的壓力高太多了吧
#女性結婚年齡16歲也要修 謝謝906支援板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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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紀安安
    @{林靜儀 醫師.立法委員|LinCYminorta}
    委員
    真的很感謝您在承受反同和宗教團體的極大壓力下,還是願意為同志權益的保障投下贊成票.....… 更多
    真的很感謝很感謝您😭😭😭
    明年的選舉我們一定也會大力的支持您們。
    謝謝民進黨一直以來都為台灣的進步再努力著,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繼續為台灣打拚!!!!
    民進黨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