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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汽車駕照就能騎輕型機車嗎?交通部擴大法令解釋明顯違法 … 更多 立法委員黃國書今日於交通委員會,針對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是否能駕駛輕型機車向交通部提出質詢,特別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和公路總局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考取輕型機車駕照要筆試及路考」之規定有適法性的疑義,要求交通部應盡速釐清相關規範並修正道安規則,明確揭示法律的規範和適用對象,讓民眾有正確的法律規定得以遵循。 黃國書首先指出,根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這表示只要駕駛人持有小型車駕照,就可以持此駕照騎乘50cc以下之機車,但這條規定卻因為交通部的兩項公告和函釋,衍生出有爭議性的判決。第一項為交通部之函釋:不論駕駛人是否持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只要被吊扣或吊銷,其駕駛輕型機車的資格也受到連帶處分;第二項則是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考取輕型機車駕照要筆試及路考,這兩項規定顯然和道安規則有所出入。 黃國書進一步表示,日前有接獲民眾陳情,因為其普通重型機車的駕照遭吊扣之後,其持有小型車駕照駕駛輕型機車,卻被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處罰,這種裁罰凸顯交通路政機關未有明確的條文規範,讓民眾在無法全面得知法律規範的狀況下,而觸犯其他法規。交通部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的規範精神,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並選擇對民眾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不應該讓不明確的法律規範誤導民眾。 在黃國書要求下,交通部應盡速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之規定,而不是讓道交條例、道安規則、交通部函釋以及公路總局公告之間的適法性矛盾,造成民眾無所適從、無法可依的困境。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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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Kevin Chang
    的確很不清楚適法性的問題,謝謝委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