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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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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對工作有看到不合常理的事,你想講出來,可以嗎?
 
你一定還記得,在2018年10月21日的普悠瑪事件,此案震驚社會。當時便有台鐵的技術助理投書媒體,但卻被台鐵祭出公文,說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揭發弊端或追求公平正義,這可能牽涉了你是否有勇氣講,但我們的法律卻明文禁止某些人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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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39年國民政府制定至今從未更改的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便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雖然這案例台鐵後來有說不處分,但如果公務員服務法就明寫成這樣,在體制內又受到關切與壓力,誰敢講真相?
 
這規定不僅箝制了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更讓公務界內的吹哨者難以發聲。
 
更何況,在我國家屬的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第19條已明寫: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如果真的要用法律限制,那必須基於「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但假若公務員是為了公共利益、保障國家安全,我們法律又有什麼理由能限制呢?
 
基於此點,今天在考試院長人事詢答時,我詢問黃榮村院長被提名人對於目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的看法,他回答:「公務員只有在按照文官中立法,不得利用行政資源來影響相關事務,不能具銜在公開場合表達和行政機關有不同的主張,因為會違背職務。假設是為了公共利益,在適當的時候表達個人立場,也不是完全禁止的。」
 
那假若照黃院長被提名人的說法,起碼目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二項中的「私人」部分,是能被刪除修正的。
 
最後,引用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秘書長何昀峯的文字:「英國政治家柏克(Edmund Burke)曾說:『邪惡獲勝的唯一必要條件,是好人的袖手旁觀。』」
 
「弊端如果長期未被揭發,或是涉弊端之人未受到應有的懲罰,弊端將成為組織文化內的一環,甚至成為每個成員內的基因,從舊人遺傳到新人。長期下來,機關內的多數成員都在弊端之中休戚與共,讓原本善良與正直的好人只剩下袖手旁觀和『加入』的選擇。」
 
面對這樣制度上的問題,考試院、銓敘部應盡速提出相關的修正案,時代力量黨團也會再次送出修法版本,希望能盡速改善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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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世宏
    很重要!婉諭委員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