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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審查處理「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以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國書認為文化、創意、產業,三者應該分開定義,但可以合作推廣,唯有釐清,並給予這三者更準確的名詞和範圍定義,台灣才能真正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尤其是近年來常常有產業冠上"文化"、"創意"等名詞,意圖打造"類文創"… 更多產業,當作吸引民眾的噱頭,但卻不一定能真正展現台灣既有之文化特色,反而掩蓋了真正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因為就連文化部轄下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也陸續發生不屬於文化創意的活動舉辦在園區內,部分打擦邊球性質的活動,也要請文化部再研議討論。
國書也針對「文策院設置條例」提出幾點建議和疑問:1、參考南韓文化產業振興院的文化內容策進院,在具備後發優勢的情況下,要如何達到預期成效?2、文策院設置條例草案的第12條第4項,規定董事長初任的年齡限制,那對於再任職有無年齡限制?文化部訂定初就任年齡的意義為何?3、草案第34條規定,若因績效不彰、達不到設立目的,就文化部得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文策院,關於績效標準有無量化指標或他評判標準?
國書非常支持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能逢勃發展,但也希望文化部在推動設立文化內容策進院時,需評估文策院的整合、執行能力,避免其淪為功能欠缺的文化機構蚊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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