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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信。 23,038 個讚 · 3,014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立法委員、美國華府台美研究中心執行長、國民黨智庫華府聯絡人、前總統府與國民黨發言人、劍橋大學政治系博士後兼任研究員、倫敦大學經濟學博士、台灣大學政治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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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惟我找你 我坦白講你講的白話證明你根本不懂,
簡單講陸配眷屬可納健保是1999年6月22日立法院修法通過的,
條文我附在後面你可以自己看,
民進黨政府2000年上台就實施了。
所以現在五萬多位陸配納保不是根據行政命令,
而是根據百分百的修法結果! 至於陸配子女在台居留六個月後可納健保,… 更多
那是比照當時外籍人士子女的相同作法,
老實說政府不這樣做才叫歧視!
尤其他們總數只有一千人,
交給健保的錢比花的還要多,
健保恐怕是賺而不是賠。 簡單一點,我也是立法委員,
還是天蠍座,你要嘴就來吧!3Q 附件:
中華民國88年06月22日修正
第十條 (投保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
  三、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前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
  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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