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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台北市。 14,710 個讚 · 1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503 個打卡次。本署為我國關務政策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擬訂之機關,隸屬財政部,掌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貿易統計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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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修正草案 一、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貨幣單位一體適用,由「元(銀元)」統一改按「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二)將第25條所定「船長」修正為「管領人」,以杜爭議。
(三)為使海關得就個案違章情節酌情處罰,符合比例原則,刪除第28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之1及第43條所定罰鍰最低倍數規定。… 更多
(四)為避免與關稅法授權訂定之業者管理法規重複規範,並使關稅及內地稅之漏稅罰裁罰對象一致,刪除有關運輸業、倉儲業及報關業之處罰規定。
(五)為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自新並即時更正報單錯誤事項,降低海關查緝及稽徵成本,增訂第45條之3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規定。
(六)為符合公平正義並節省公帑,增訂第45條之4規定,明定沒入貨物處理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受處分人全額負擔。
(七)基於個人責任原則,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欠繳稅款罰鍰應自負其責,不宜逕行停止其服務之運輸工具結關出口,爰刪除第52條規定。 二、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修正草案
(一)為使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免罰規定分立,以期達成各自規範目的,刪除關稅法第17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並將申報錯誤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免罰規定,移列至該條例規範。
(二)為符合世界關務組織修正版京都公約揭示報單錯誤事項於一定時點前經申請更正,即無裁罰必要性之意旨,增訂關稅法第84條第2項規定,使報關業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者,得予免罰。
(三)為避免對人民信賴利益及法律安定性有過度侵害之虞,修正關稅法第96條第4項規定,將海關對已放行之不得進口貨物作成責令退運或追繳貨價之處分期間,由5年縮短為1年。
#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
新聞稿: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F55943A3BAA86A6A&sms=1095B63D0846032B&s=5B77DDFDA7CFCC3D
相關新聞:海關緝私條例修正 罰鍰樓地板刪除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804130177-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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