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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林森錢櫃大火,引起更多人關注消防安全與特定營業場所稽查的問題。我們辦公室在本會期發現許多這類場所未依法申報容留人數,造成公共安全的缺口。 其實台北市政府在民國90年就制定了《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要求舞廳、舞場、酒家、視聽歌唱、百貨商場等特定場所,必須要向消防局提報該場所可以進入多少人的「容留人數」,市府則要進行查核及管制,目的是避免場所內部的人數太多,災害發生時不易逃生,因此透過管制容留人數,來維護消費者的安全。 最近在警政衛生和工務部門質詢,我都關注了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申報的狀況。根據消防局的統計,今年需要申報容留人數的九百多間場所中,就有高達三百間沒有申報。… 更多 過去談到大巨蛋,容留人數59833就是一個常起爭端的魔術數字。如果今天KTV數百人的容留都無法確實查核,那大巨蛋真的蓋起來的時候,我們能對市府稽查與業者的自律能力有信心嗎? 由於目前法規對於店家未申報無法可罰,市府只能書面要求業者改善,就導致店家申報的意願不高。因此,我在部門質詢時要求消防局長加強輔導,同時,我也把握上週與市長會談的機會,提出兩個改善制度的方向。 第一,我認為市府可以先修正目前的行政規則,將未申報容留人數、未設置標示牌、管制量標示不實等納入裁罰。而消防局在先前表示有的案件未送都發局,是因為都發局的罰則最低六萬,對小規模的場所可能過重,因此我認為消防局應該先訂出標準,將特定場所依據營業面積大小及危險程度作分類,將消防風險較高、又沒有提報的營業場所,優先函送給都發局作裁罰。 第二是訂定自治條例,由於目前的法規最低裁罰6萬,對小規模店家較不符合比例原則,透過自治條例可以訂出合適的裁罰。但自治條例仍須通過議會審議,時間上較為漫長又不確定能否通過,因此我在便當會上也建議市長,修正行政規則與訂定自治條例可以雙管齊下,近期先由行政規則因應,長期則推動自治條例作更妥適的處理。 在座談會上,消防局和都發局同意在年底前完成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的申報,市長也承諾在公安會報上討論行政規則和自治條例的修訂,會在總質詢前給出一個期程。我很感謝市長和局處的重視和善意,但我也要提醒市府,不能再消極怠惰下去,因為這次的意外讓我們知道,平時不努力積極一點做查察,在意外到來時我們將會措手不及。寧願平時努力一點、辛勞一點,也不要再事故發生後再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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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睿哲
    感覺罰款對公司方來說都超少的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