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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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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監護處分的制度如何修正,法務部都應有完整的預算影響評估!」
 
日前各界對於刑法監護處分有諸多討論,針對目前實際運作上的困境,例如:未明訂定期鑑定或評估的機制、轉銜到社區精神照護機構的可能、如何認定須延長監護處分期間的個案類型等面向,今天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上,也提出我們的修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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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長監護處分的年限上,各修法版本差異甚大,且對於法務部回應,「修法草案已送交行政院,而延長期間將採取不定期的做法」,我們認為,監護處分作為一項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也應該要有更謹慎的評估!
 
此外,無論制度如何設計,法務部都應該就受監護處分人的個案原因、不同的監護處分期間、不同的監護處分方式,以及對委託執行的醫療院所、機構與團體,提供對受監護處人所為的醫療、照護、心理、復健、再犯預防等相關處遇必要的經費,進行案件量的增長分析,以及財務可行性的預算影響評估。
 
對此,在今天的委員會上,我與賴香伶委員提出了臨時提案,希望法務部進行案件量的增長分析,及預算財務可行性的法規影響評估,並在 2 個月內,提出報告向各界說明。
 
另外,執行端的相關法規也必須一併審視。若沒有配套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恐怕將會讓第一線人員,特別是精神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面臨難以負荷的個案量,提供處遇服務的品質與風險,也將受到相當程度的衝擊。
 
執行監護處分的醫院端,需要地檢署一起參與,定期瞭解個案的處遇情況。法務部各地檢署與監護處分執行者,對於受監護處分人的處遇情形,應有定期且實質討論、建立適時調整處遇方案的橫向連結機制,藉此瞭解受監護處分人,是否有減緩或改善的趨勢。
 
受監護處分人在執行期間屆滿前,如果被認為無延長的必要,檢察官應徵詢處遇服務提供者、社區支持網絡與受監護處分人的家人或保護人,協助受監護處分人擬定具體可行的社會復歸準備計畫。
 
我們希望法務部正視處遇服務提供者在執行端的困難,以及目前在既有的網絡中,其實有許多橫向聯繫的問題。舉例來說,法務部各地檢署作為指揮執行單位,應負有協助指派人力外醫的責任,讓醫院端的醫護人員能專注於治療或其他的處遇工作。
 
對此,時代力量也已提出「保安處分執行法」的配套修正,我們也將持續追蹤法務部在執行法規上的修法進度,讓監護處分制度能有較為全面的修繕空間。
  
📖 監護處分修什麼?時代力量「刑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說明:https://reurl.cc/7XYqz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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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葉惠民
    二個月做評估報告?
    請委員屆時將報告全文上網公布,請相關執行人員看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