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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可不可以向電信公司申請調閱被繼承人生前的通信紀錄?
大家知不知道繼承人可不可以向電信公司申請調閱被繼承人生前的通信紀錄呢?法務部最近公布了個資法的解釋,提供給大家參考喔!!… 更多
(一)電信服務契約性質為勞務給付契約,依民法第529條規定,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有關電信服務契約之當事人一方業已死亡之情形,事務處理權及事務處理義務原則上不得作為繼承之標的,除符合民法第550條但書「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或民法第551條「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或民法第552條「一方不知他方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等例外情形外,該電信服務契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歸於消滅,契約消滅後,繼承之標的即不復存在,自無法由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在電信服務關係中之委任人地位。
(二)如該電信服務契約未符合民法第550條但書、第551條或第552條規定契約例外不消滅之情形,因原委任人已死亡,該已死亡委任人之通信紀錄不屬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有關識別該已死亡委任人之通信紀錄,不適用個資法保護。因此,電信公司可不可以同意繼承人申請之依據,不應以個資法為判斷依據,而應以電信相關法規有無特別規定得由繼承人調閱被繼承人之通信紀錄為斷。
詳細內容請看:http://pipa.moj.gov.tw/cp.asp?xItem=1472&ctNode=37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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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Ministry of Justice

答:(一)按電信服務契約係屬勞務給付契約,依民法第529條規定,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有關電信服務契約之當事人一方業已死亡之情形,事務處理權及事務處理義務原則上不得作為繼承之標的,除符合民法第550條但書「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或民法第551條「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或民法第552條「一方不知他方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等例外情形外,該電信服務契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歸於消滅,契約消滅後,繼承之標的即不復存在,自無法由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在電信服務關係中之委任人地位。惟如認為電信服務契約與銀行帳戶契約同屬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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