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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小知識》
受贈免稅農業用地,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以免贈與人遭追繳贈與稅 政府為獎勵受贈人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訂有農用土地贈與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免徵贈與稅之規定,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除因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外,其餘均應追繳應納之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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