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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醫師 溫柔堅定新中二。 203,687 個讚 · 20,400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工作者,臨床醫師,斜槓寫作與國際醫療、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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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修健保法施行細則吧】進度繼續 健保署李署長和署內法規同仁非常積極,前天就馬上回應我反映民眾對於長期旅外人士健保相關制度幾個弊端,要求修訂施行細則的意見。 先補充關於已經「四年以上未再入境台灣」的部分。… 更多
根據法令,二年以上未入境,會先除籍,一旦除籍,健保就予以退保。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款,「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就是「應保險對象」;也就是說,因為出國二年未曾入境除籍而退保者,再二年,就等於是「二年以上沒有保險紀錄」了;這之後如果回國,要長住,住了6個月以上(持續設有戶籍),就屬於第一款身份,納入健保保障範圍。 簡單說(好複雜哪有簡單),出國2年沒回來,再2年以上沒回來,之後回來,要居住超過6個月,才會是可以保險的身份(除非返國設籍之後有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規定)。 有些朋友說,要出國唸書啊工作啊等等,但是唸書一去四年一次都沒回來,總統四年改選一次都沒回來投票,呃,那回來之後拜託住六個月再有健保給付,應該合理吧 <沒有健保身份和是否可以就醫無關喔>。而第二款,有戶籍、有僱主,或者是因公派駐,那就不被六個月限制,也屬合理。 問題還是出在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第37條,「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是可以事先辦理停保。但是37條第二款,又說「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所以,根據健保署資料,每年大概有八萬人,是這樣「不要用就停,回來就復保然後使用,用完要出去就又辦停保。」誇張一點講繳三個月的錢,洗牙裝假牙換關節通通給付。(而半年前還有鑽停止鎖卡政策,而沒有繳費就跑回僑居地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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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葉演明
    林立委我支持這法案 ,謝謝您! #我挺陳其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