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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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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五日北市廉政會通過廉政委員鄭文龍律師提案,建議撤銷蕭曉玲解聘案,蕭案九年的委屈終於即將走到終點。 經歷了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本案有諸多違法之處,台北市廉政會也舉辦了聽證,與會的專家證人均認為,本件應該有多處違法之處,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原處分,讓蕭曉玲老師可以重新回到學校。 然而,根據中央社報導(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607050432-1.aspx)… 更多 【政風處說,其他廉委對於鄭文龍的意見均無異議,柯文哲在會中裁示,蕭曉玲案調查報告及聽證紀錄移交教育局,針對廉委建議簽報市府,並將相關資料上網公告。】 因此顯然台北市政府將該調查報告移交給原處分機關台北市教育局處理。 然而,北市教育局似乎又認為,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規定撤銷原處分。 【不過教育局表示,若要直接撤銷蕭曉玲解聘處分,仍有法律適用上的困境,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規定,「違法」處分可由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但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應非違法處分,無法據此直接撤銷。 教育局說,另經法務部及高等法院判決規定,經法院判決有實質既判力的案件,行政機關也不得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第128條逕行撤銷處分。教育局會儘速召開會議,研商如何突破法律上的困境。1050705】 於是在經歷北市府廉政會公聽會,建議做出撤銷處分之後,一切仿佛又回到原點,身為蕭案律師,我實在無法理解。 不過,退一步想想,也許北市教育局作為原處分機關,在訴訟及聽證程序中均為受處分人蕭曉玲老師之對造,加以公務員擔心自認違法恐需負責,因而百般不願撤銷原處分。 然而,違法行政處分機關不願撤銷,將造成受處分人受侵害的狀態持續擴大中,行政程序法為了解決機關"拿著屠刀不放"的僵局,
第117條特別規定,上級機關亦得撤銷之: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因為,法律永遠是鼓勵國家權力"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而非"拿著屠刀不放。" 原處分機關也許百般不願撤銷原處分,但既然台北市政府廉政會已經無異議通過,建議撤銷原處分,則身為教育局上級機關的北市府,當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一項後段,直接依廉政會決議,撤銷原處分。 九年了,蕭曉玲老師為了反對郝龍斌市長的一綱一本政策,遭到以莫須有的罪名無情的解聘,失業在家迄今九年。 我們還是期待,北市府依照廉政會之決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直接由上級機關撤銷原處分,給一個勇敢正直的老師,一條回到學校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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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蕭曉玲解聘案 北市廉委建議撤銷 | 地方 | 中央社即時新聞 CNA NEWS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5日電)前北市中山國中音樂教師蕭曉玲認為北市教育局在民國97年將她違法解聘,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今天建議市府應撤銷解聘處分,市長柯文哲裁示由教育局針對廉委會建議進行簽報。 |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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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明宗
    當初圍殺蕭曉玲老師ㄉ渣渣,都被郝用行政權高昇.現在柯既無法懲處相關人員,好歹也要讓蕭能恢復原職,補償她所失去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