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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小知識】 個人與他人交換房屋土地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個人將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與他人交換房屋土地,即使雙方沒有收付價金,仍應依規定於交換登記移轉所有權次日起‬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例如:甲104.7.1取得A土地,乙106.2.15取得B土地,甲乙108.6.15土地登記交換→甲換出A土地屬舊制免稅,乙換出B土地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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