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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台北市。 14,710 個讚 · 1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503 個打卡次。本署為我國關務政策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擬訂之機關,隸屬財政部,掌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貿易統計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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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實施「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自106年7月1日生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經財政部106年5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號令公布,並自106年7月1日實施生效,所稱進口次數頻繁內容如下:
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三、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79725&ctNode=13218
超連結 WEB.CUSTOMS.GOV.TW

新聞稿 - 財政部關務署

  依據上開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免稅進口次數計算分為上下半年兩個週期,上半年起算時點為1月1日,下半年起算時點為7月1日,各週期免稅進口次數逾6次者,第7次進口即應課稅,並於各該週期結束,重新起算免稅進口次數。財政部關務署補充說明,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之政策目的,在防範部分進口人以商銷為目的,卻濫用低價免稅限額優惠規避稅捐之頻繁進口行為,一般民眾於半年內6次免稅進口之合理自用範圍內,並不受該新措施之影響。
留言
  • 關務署
    同一納稅義務人包括公司行號喔~ 一樣有次數頻繁免稅次數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