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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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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監護處分制度,夠完善嗎?」
 
鐵路殺警案被告一審被判無罪,並施以監護處分5年,也讓各界對於「監護處分」有許多討論,法務部與司法院的專案報告中,也分別提到了監護處分等保安處分相關的修法意見。
 
因此,今天在司法委員會質詢中,我向法務部長、衛福部次長,請教了有關「監護處分」的相關問題。
 
首先,我想先跟大家解釋什麼是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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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犯了罪,光是刑罰可能不足以改善,因此不得不使用另外的保護安全手段,來達到矯治的目的,希望他未來能適應於社會生活,進而達到社會防衛的目的,以上被稱為「保安處分」。
 
而監護處分便是保安處分的其中之一。
 
若個案在目前依《刑法》第19條判為無罪,但如果沒有採取其他措施,不單是可能危害到其他人,也有可能傷害自己。因此依照法官認定,得令入相當處所,比如相關的精神醫療機構等,施予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應該要有實質能夠幫助他未來重返社會的可能性,我在今天質詢中,就存在已久的、第一線人員反映執行端的困難,以及目前在既有的網絡中其實有許多橫向聯繫的問題,請教法務部與衛福部。
 
🔵 針對不同個案態樣的監護處分,應建置分流機制
 
2019年3月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目前監護處分的執行,未有完整配套措施。實務面長期存在經費欠缺,處遇執行處所不足或不適合,處遇內容無法因應個案的需求差異及變化、醫療紀錄的銜接斷裂、強制社區治療的選擇太少等等的困境。
 
在執行場所方面,高檢署在1998年頒訂《執行監護處分之注意事項規定及費用支應要點》,從早年在病監執行、家屬監護,到慢慢轉至委託精神醫療機構辦理,其實還有很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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