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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 台北市。 260,928 個讚 · 11,594 人正在談論這個。立法委員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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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脫罪條款?真相只會愈辯愈明】 依現行食安法規定,食品立法定義已經包含了食品的「原料」。而頂新案法官明明可以做出有罪判決,但卻該判有罪而未判,問題在於「大部分不利於頂新的事實,法官都不採用;大部分不利於頂新的法律,法官亦不適用」,頂新一審無罪判決本來就是違反法律明文規定的違法判決,這才是問題癥結所在,無關立法疏漏。… 更多 加上,現行食安法第15條第7款丶第9款範圍更大,處罰更嚴(第7款依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是抽象危險犯而不問有無損害健康之虞),國民黨團增訂第11款的情形早已被現行其他款項涵攝在內,何須再提?並且問題在於縱使增修第11款(即國民黨團所提之「頂新脫罪條款」),檢察官不以該款起訴或者法官如果一樣裁量不適用,或故意「目的性限縮解釋」到要證明要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才適用,結果一樣是判決無罪。修法不但下錯藥,也模糊焦點。 同理,現行食安法第15條第1項共有10款的禁止規定,加上第49條處罰的規定也顯示違反多款禁止規定者,可以分別構成不同罪責,就以足夠,所新增加第11款是限縮法官裁量權,比起上述第7款丶第9款範圍還小,根本無增列之實意,反而讓人誤以為原來規定是有疏漏的,坐實頂新一審無罪判決所謂的立法疏漏說。一旦通過,不但將誤導未來二審法院依不溯及而判決頂新無罪,並將使修法前所有國外地溝油、餿水油、飼料油、病死豬之事件,「一併全部解套無罪」。 結果國民黨只為了護航頂新,寧願違背法理,反刻意曲解法令,企圖掩蓋自己欲為特定廠商脫罪之嫌疑,到底是誰未理解食安法之修法精神,真相只會愈辯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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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德財
    將來立法條文,要簡潔明暸,不要繁文縟節,混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