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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過勞死申請撫卹 銓敘部居然要先看考績 這合理嗎? 前不久,新北市教育局首任技職教育科的科長,也許是因為過勞誘發了腦溢血,在38歲的壯年離開人世。… 更多 國書認為,公務人員是國家運作的基礎,但近年來由於公務人力縮編、然基層公務人員之業務卻只增不減,致使國內公務人員之勞動狀態之嚴苛已遠勝以往,公務人員過勞問題亦屢屢浮上檯面,雖改善公務人力勞逸不均之狀況方為實質改善前述情形之關鍵,但如果真的遭遇不幸,為提供遺屬充分保障就是政府的責任,而在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中,其實也定有過勞死相關的條款。 然而,在國書深入了解制度後,才發現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規定不同於勞動體系的認定,是直接由職業專科醫師判斷是否於過勞有因果關係;在公務體系中,必須要同時符合考績規定、單位願意舉證、因果關係三個要件,才會被判定過勞。而甚至在因果關係判定,也有過明明是因為過勞誘發腦心血管疾病送醫,但最後最被考試院以死亡原因是併發的敗血症而非腦心血管疾病,判定不符合過勞死。 面對公務員為國家付出、甚至是過勞離世,為什麼考試院會如此的苛刻,用這種不合理的條文拒絕面對公務員過勞死的問題? 遺憾的是,在今天的質詢中,即便考試院的官員聽完了我的質詢,但他們卻還是選擇了沉默以對;選擇了對於這個不合理的制度沉默以對。 既然考試院不願意處理,我在這禮拜也具體提案針對現行的「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提出修正,要求相關判定,應以死亡原因與其業務之因果關係判定為主,且服務機關與遺屬均得協助舉證,也不得再以人員考績作為參考要件。 而在接下來我也會督促考試院在未來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以及制定中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施行細則」,至少在過勞這部分與勞基法切齊,排除考績標準與必需要主管機關認定這些可能不利於遺屬的條件。 國書要再一次強調,無論是公務員或勞工,我們的身體都是一樣的,雖然沒有人願意看到任何過勞死的案例出現,但考試院也不應該因為工作身分的差別,對於勞動的狀態去作出差異對待!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修正草案: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4/08/LCEWA01_090408_000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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