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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恐怖情人」,今年2月4日起也能聲請保護令了! 鑒於國內頻傳「恐怖情人」案件,立法院於104年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納入所謂「恐怖情人」條款,將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只要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相對、控制,一樣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經過1年,新法將從今年2月4日上路。… 更多 根據新法規定,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可適用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 未來情侶間如果發生身體、精神虐待,包括言語暴力、控制行為或是分手後糾纏不清,都可以申請保護令,限制加害人不得接近被害人特定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像住所、公司、學校等。 未同居之下,如何認定情侶、伴侶關係?除了確認雙方本身是否彼此認定為情侶或伴侶之外,被害人也可以舉證,像LINE對話紀錄、Facebook交往狀態設定或朋友證人,另外即使沒有同居但有性的接觸,穩定交往的親密關係,都被認定為情侶、伴侶。 相關報導:
http://n.yam.com/nownews/life/20160122/20160122521296.html
http://udn.com/news/story/2/145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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