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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 新竹市。 77,264 個讚 · 8,443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 為確保服務品質,如有陳情或建議,請將相關資料寄到電子信箱呦! E-Mail:chiucongres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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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已不適任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 ◎ 邱顯智… 更多 大法官日前針對美河市案做出釋字七三二號解釋,宣告相關法條違憲。媒體紛紛報導,美河市地主將可望聲請再審,市府可能要賠償百億。但參與該號解釋文的大法官兼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卻跳出來再解釋這個解釋文,說美河市並非以「毗鄰地」徵收,因此不適用這號解釋,也不能依此聲請再審。日前蘇副院長更投書媒體,認為解釋並不同於判決,如果媒體的報導仍然有誤,而仍然「不語」,是不合時宜的法律神秘主義。 首先,蘇副院長針對法官不語的解釋,實在是令人難以理解。 因為依據「法官不語」的原則,大法官若對本案有任何的意見,就應該在這號解釋的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裡充分表述,豈有在解釋文公布後,再對具體的個案是否得以再審,發表意見之理? 其次,司法院掌握了法官升遷的生殺大權,蘇副院長此番言論,當然對審理該案得否再審的法官造成影響,根本已經不適任大法官與司法院副院長。 再來,公共的媒體本來就對大法官解釋文有獨立評論的權利,這是言論自由權最基本的保障,豈有以媒體對解釋文的報導有誤為由,參與解釋的大法官自己跳出來解釋之理?如果這樣說可以成立,那麼每一位法官是否應該在判決後,以「媒體報導有誤」為由,自己跳出來解釋判決? 事實上,蘇永欽這番極度越權、不當的發言,也正打開了台灣釋憲制度的潘朵拉之盒,觸及了這個制度的關鍵缺陷。 問題分成幾個層次。 首先,為什麼以該個案聲請釋憲成功後,卻必須透過聲請再審的程序,才能救濟個案?這是因為,我國沒有針對裁判的憲法訴願制度。大法官只能針對該個案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來審查,而不能針對該個案的裁判是否違憲來加以審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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