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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多封檢舉書,有的以本身臆測或引述報章雜誌內容及下載網路公開資訊,檢舉個人或營利事業涉嫌逃漏營業稅、所得稅、贈與稅等等;檢舉人依本身臆測、報章雜誌及公開資訊提出檢舉,但並未就檢舉內容提供違章漏稅的具體事實及明確證據,讓稽徵機關無法進行偵辦。… 更多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示: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所稱「具體事證」,即要明確指出被檢舉者姓名、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外,還應該說明逃漏稅捐牽涉之年度、事實經過之來龍去脈、涉案證據、短漏報所得之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佐證。上述之規定,係為能有明確被檢舉對象及逃漏稅具體事証,俾能迅速辦理;所以檢舉書內容未臻明確時,稽徵機關為求慎重,將請檢舉人補正或提供具體事證,否則難以有效防杜逃漏懲處不法,又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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