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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台北市。 14,710 個讚 · 1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503 個打卡次。本署為我國關務政策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擬訂之機關,隸屬財政部,掌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貿易統計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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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支付第三方之權利金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應計入完稅價格,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之對象。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77674&ctNode=13218
超連結 WEB.CUSTOMS.GOV.TW

新聞稿 - 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國際貿易之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亦有權利金係支付與賣方無關之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之情形。事實上,無論是否作成書面合約或協議,由進口人支付賣方或第三方之權利金,若與進口貨物有關,且係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例如,進口貨物因使用特定商標而支付給第三方商標所有權人之權利金,即應計入完稅價格。又例如進口人支付特許權權利金給第三方,始能買進貨物,則該權利金亦應計入完稅價格。進口人只要掌握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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