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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稅務小精靈 - 信義國稅局, 台北市。 425 個讚 · 42 個打卡次。稅法新知報馬仔、節稅小撇步、周末稅務活動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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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自益信託財產持有期 取得日算至銷售日止
2015-10-15 04:26:21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受託人於信託關係中出售信託財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安南區林小姐問:王先生於99年7月1日以買賣登記取得房地,並於103年10月5日與黃小姐簽訂信託契約,以該房地為信託財產,約定王先生為受益人、黃小姐為受託人管理處分該房地,其後黃小姐於104年6月21日出售該房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持有期間係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受託人黃君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出售信託財產,因該信託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權始終為委託人王君所有,王君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未曾變動,所以黃君出售前揭房地之持有期間應自王君原取得日即99年7月1日起算至銷售日,已超過二年,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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