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陳其邁 Chen Chi-Mai, 高雄市。 572,962 個讚 · 32,081 人正在談論這個。 ⚡緊拚市政 市民專線:1999 市長信箱:https://soweb.kcg.gov.tw/#/report
貼文
司法還是皇后的貞操? 2013年8月31日當晚,黃世銘向馬英九洩密關說案情,這部分已經在被高院判決1年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而黃世銘洩密當晚,馬英九詳閱「專案報告一」(還在上面畫線、作筆記),清楚知道這是尚在偵查中的內容等應秘密事項。其後馬英九電召江宜樺、羅智強進入官邸,並以口頭方式向江、羅洩密,這部分法官已認定構成洩密故意。… 更多 然而法官卻又以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認定馬英九是行使「總統」職務。而憲法第44條所謂「院與院之爭執」應當指的是憲政機關間之爭議,但本案馬英九所涉入部分為司法個案。意即,若國會議長涉及關說,部長貪凟,只要偵查起訴、審判,即可捍衛司法正義。因此根本與院際紛爭無涉! 法官竟認為馬英九具備「總統」身分,就可以聽取還在偵查中的司法案件,還逕自洩密給行政院長及總統府副秘書長。這種說法而不僅前所未見,更將總統職權「無限上綱」。 換句話說,此判決賦予總統:從明天開始可以叫個總統幕僚作陪,並命各地檢察長來報告偵查案情,然後請行政官員來研究「如何避免國家動盪、穩定政局、安定民心......」,以此任意將手伸入司法、介入個案? 另外,針對9月4日,馬英九教唆洩密給江、羅的部分,判決書竟說無證據可以證明。但馬英九、黃世銘及江宜樺三人均於偵查中證述:馬在當日中午去電給黃世銘,並要他向江宜樺報告案情。而當日下午5點,黃世銘便到江宜樺辦公室報告案情。 這些證述均明確載明於臺高院以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認定黃世銘「係於102年9月4日總統馬英九來電指示其始另行起意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高院在2014年針對黃世銘洩密案的判決,等同重重打了今天北院法官的臉,無法理解北院法官為何刻意迴避這項事實! 無論是馬英九在8月31日當晚洩密給江、羅二人,或是9月4日去電教唆黃世銘洩密給江宜樺等,都罪證鑿鑿,而北院法官今天這種判決理由,恐將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74259
超連結 NEWS.LTN.COM.TW

馬英九洩密判無罪 理由:總統具「權限爭議處理權」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今判馬無罪,主要理由是,法官認為總統有憲法44條賦予的「權限爭議處理權」,處理院與院的爭執;其次為檢方舉證不足,未能證明馬英九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的意圖與意思表示,因此判無罪。
留言
  • 葉錦霖
    爛法官 總統可以干預司法個案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