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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台北市。 31,853 個讚 · 3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793 個打卡次。傳承榮民精神 追求卓越服務 永續組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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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小常識-共同供應契約介紹 】
一、 一個機關為二個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辦理招標決標程序,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訂約機關及其他適用機關均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減少各機關自行辦理招標程序,提升採購效率。
二、 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每次最低採購量、每次最高採購量、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
(二)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
(三)本契約之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四)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 更多
(五)適用機關。
(六)適用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七)本契約變更之程序及條件。
(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條件。
(九)訂約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電傳號碼及聯絡人 (或單位) 等資料。
(十)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十一) 其他必要事項。
三、 例如榮總體系醫療機構其共通性之藥品需求,可由其1個醫療機構辦理集中採購,與廠商定訂契約,確定供應商名單、得標金額、規格等,後續其他適用之醫療機構均可利用該契約,依契約內所需藥品自行向廠商下單訂貨,惟契約採購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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