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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是否應申報特銷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核定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銷售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並追溯適用於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104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中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免徵特銷稅。
該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柯小姐於103年5月購入1間小套房供自住使用,已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並無供營業或出租,嗣於104年3月1日因結婚而遷入其配偶婚前即持有之自住公寓,原持有之小套房已無使用之需求,乃於104年4月1日出售,縱因其配偶名下有一戶公寓,惟因柯小姐係銷售婚前取得之小套房且符合特銷稅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仍無須課徵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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