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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台北市。 22,149 個讚 · 3,269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8屆、第10屆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仲裁人、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教授,曾任Baker&McKenzie法律事務所國際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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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意見也要入罪? #中選會
侮辱公署罪 早應該廢了! 最近,號稱是獨立機關的中選會相當活躍,甚至屢屢祭出「侮辱公署罪」打壓批評選務不公正的民眾。看著中選會的義正詞嚴,只讓人頗有不知今夕是何夕的違和感!… 更多 殊不知《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侮辱公署罪」是民國20幾年訓政時期所制定。當時「公署」,(也就是「衙門」)高高在上,與現今以人民為主、為民服務的民主體制,格格不入,早就該廢了!許多立委,甚至現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李俊俋均曾提案修正或刪除。中選會居然還拿這種壓箱底的落後法條來箝制言論自由? 尤其,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此有《憲法》明文規定為據,歐美國家亦同。行政機關理應「依法行政」,自然不得違法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更不得以早應刪除的威權時期刑法與刑責脅迫人民,迴避民眾的評論與指教。 就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都明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擾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可見,中選會對民間不滿政府之政治性言論,以不合時宜的「侮辱公署罪」繩之,顯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規定相左。 殊不見2012 年,前立委周倪安等人曾因「特偵豬」事件被訴污辱公署,最後仍經法院認定其言論是針對可受公評之國家議題發表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中選會對相關案件及判決應知之甚詳,卻仍祭出侮辱公署罪,豈不是民主倒退嚕? 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在執法之過程、手段或過程,本是可受公評之事。政府理應對各類批評寬容對待,予以最低之限制,才能真正落實保障「言論自由」之基本人權。尤其中選會資源龐大,又有眾多自清說明機會,卻無視民主制度與人權,意圖以刑法、刑責、約談、裁罰、移送檢警調查等手法恫嚇人民,無疑是在製造寒蟬效應、風聲鶴唳,以杜悠悠之口,如此作為實難以苟同!試問,台灣如果連意見表達都要入罪,難不成重回戒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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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傅吉乾
    通奸都可除罪化,那公署違背民意,為何不能幹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