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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 台北市。 7,019 個讚 · 10 人正在談論這個 · 229 個打卡次。我們分享地政的觀念、專案、專題、講習、活動、意見等相關信息,歡迎在本粉絲團互動交流,增進彼此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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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專法小講堂-權利義務保障》 租賃專法施行後,如何強化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小編就權利義務六大措施來告訴大家: 一、房東所收取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月租金;另在契約關係消滅後,房客返還租賃住宅,並繳清相關稅費(如水電費用)應賠償費用後,房東即應返還剩餘押金。這樣房客另行承租時,才不會負擔太重。 二、房東應該提供符合雙方約定之租賃住宅,標的相關資訊都需在現況確認書中詳實記載,房東於租賃期間則有維持標的合於居住使用之責任。… 更多 三、為避免房客遇到無權出租的房東,容易發生權利損失,故規範轉租人在轉租前,應先取得原房東之轉租同意書,而轉租人也應該向房客說明原房東同意轉租之範圍、期間及與約定的終止租賃契約事項,以提供房客選擇是否承租的重要資訊。 四、房東遇到房客有惡意行為,或發生房東不可抗力情形,可以向房客提出終止租賃契約,並得免付違約金:
1.房客未履行繳納租金和費用義務,欠繳金額達2個月。
2.房客未善盡保管租賃物,導致租賃住宅或其設備遭受破壞,且不願負擔修繕及賠償責任。
3.房客未經房東書面同意即為轉租,違反轉租規定。
4.房東為確保租賃住宅之適居性及安全性,有重新建築之需要。 五、房客遇到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發生租賃住宅滅失或不可抗力事件情形,致難以繼續居住,可以向房東提出終止租賃契約,並得免付違約金:
1.房客於租賃期間所發生疾病或意外,有另覓經濟負擔低之租賃住宅之需求。
2.租賃住宅不符合約定合於居住使用,房東未予以積極處理。
3.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導致租賃住宅已未合於約定居住使用。
4.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向房客主張其權利,以致房客無法再繼續使用租賃住宅。
5.房客死亡時,其繼承人無使用租賃住宅之需求。 六、租賃契約關係消滅後,房客先行搬離租屋處或不願配合返還房屋,產生無法點交困擾。此時,房東通知房客限期取回遺留物,如限期時間到了,房客仍未取回者,則視為房客拋棄該物所有權。房東即可處理房客的遺留物,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則可以從由押金扣除。 今天小編就說明到這,請各位持續追蹤關注租賃專法小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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