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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 台北市。 260,928 個讚 · 11,594 人正在談論這個。立法委員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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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民進黨立院黨團新聞稿 針對行政院院會今(16)日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柯建銘總召表示,第五條增列食安犯罪、人口販運等可依法監聽有其需要。但全數刪除第3條之1通信紀錄範圍,第11條之1調閱通聯記錄須經法官同意,第18條之1另案監聽、違法監聽不具證據能力之全條文,以及配套修正第13條、第16條之1、第27條及第32條之1等。充分顯示警察和檢調機關根本無意改變濫權監聽的惡習,只圖便宜行事辦案方便,更拒絕讓法官對其可能的濫權行為進行制衡與監管,這是假修法之名讓特務治國借屍還魂,繼續遂行馬英九以檢調情治治國,進行司法追殺之目的;而馬總統和江宜樺院長為護航黃世銘無所不用其極,強行以修法之名為黃世銘解套更令人膛目結舌,民進黨團將強力捍衛原先通過的通保法修正條文。 … 更多 柯建銘說,以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應先取得法官令狀原來就是最沒有爭議的改革條文,修正條文也遷就「我國國情」採取了低標立法(檢警享有緊急調取權,且不採德國「僅限於重罪」始能調取通聯的高標法例),修法後本來就不影響所謂「救災救難、協尋失蹤人口」問題,行政院卻以此為藉口,執意回復到修法前的原點,根本無視於濫權監聽乃屬違憲行為,更無意記取九月政爭教訓銳意改革。 柯建銘認為,通保法第18條之1修法有三項包括另案監聽、目的外監聽(黃世銘條款)、違法監聽均不得作為證據。由於另案監聽常發生監聽重罪連帶發現較輕罪証據,卻常遭檢調濫用作為監聽他案證據,此項修法若刪除,日後他案監聽資料將不分原則與例外一律可以作為證據。而目的外監聽及違法監聽不得作為證據等項刪除後,也等於將「反政治偵防條款」排除,亦即將讓黃世銘除罪化,為黃世銘解套,更甚者違法監聽取得內容做為證據能力將比修法前更為寬鬆,比修法前還糟,不僅讓過去檢調濫權監聽情況重演,馬政府以特務治國侵害人權並進行政治偵防將危害更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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