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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台北市。 22,149 個讚 · 3,269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8屆、第10屆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仲裁人、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教授,曾任Baker&McKenzie法律事務所國際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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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改編重製 #看律師怎麼說
#合理使用未必成立 #恐有構成侵權可能… 更多
前不久,YouTuber博恩翻拍藝人劉樂妍作品《CHINA》,並以嘲諷方式改編成《TAIWAN》,在各影音平台散布,因此被原作曲者吳健成指控侵權並聲明希望停止侵權行為,但博恩仍主張為合理使用,並捐出些許款項作為公益。其實,網路上常會看到許多加料改編的影音視頻,或嘲諷、或致敬,也可能用原創作者人氣來蹭流量,因而產生不少爭議與訴訟。關鍵在於,不論重製、改作、改編或公開播送的權利都專屬於原創作者。如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逕自重製或改編,就有侵權的高風險! 以本件「CHINA」改編案而言,吳健成作為音樂「CHINA」之歌曲著作者,除非他將該歌曲著作財產權轉讓或專屬授權他人,則依法享有重製權及公開播放權等《著作權法》所賦予之權利。其他人除經依法取得授權,或有《著作權法》所載之「合理使用」情事外,不得為之。 目前,依其YouTube影音資料顯示,被控之「音樂」著作,與原歌曲著作之作曲高度近似,因而有侵權之疑慮。所以,博恩辯駁的重點如果僅是「以嘲諷、表達政治立場之目的,而對原歌曲著作加以利用」構成《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顯然不足。 就此,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明載:使用者的使用目的及性質如係「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亦應予以正面之評價」。但問題在於,以嘲諷、表達政治立場之目的而對原歌曲著作加以利用,其目的不必然與社會公益之調和、國家文化發展之促進有關,也因此未必會成立「合理使用」。簡言之,假設網路報導內容屬實,則確有構成侵權可能。 在這改編作品方式風行的KUSO時代,網友們想呈現創意,還是應該審慎因應,否則到時民、刑事官司纏身,可就得不償失了! PS:就實務面來說,著作權犯罪雖多為「告訴乃論」之罪,但未必全然!因為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雖然這一條是跟盜版光碟的侵權行為相關,大家可要特別注意了!
#YouTuber #博恩 #劉樂妍 #谷阿莫判決也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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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呼博恩侵權「竟然這麼大膽無知」 許常德籲:趕快道歉

知名網紅博恩為嘲諷、揶揄女星劉樂妍的〈CHINA〉MV,二創製作成〈TAIWAN〉獲得廣大好評,不過卻被原作曲者吳健成控侵權,並呼籲將違法所得捐作公益。音樂人許常德po文談及此事,以為博恩團隊有購買作曲者的版權,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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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仲賢
    老師
    中文博大精深、加上時空環境變遷,對法條的解讀常有不同的解釋空間。
    我會試著去推敲立法的原義,但也常常出現不若預期的情形。
    這個案我也很想知到確切的答案,相信可以做為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