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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個人股東獲配股利 可扣抵稅額減半 2015-02-09 03:20:40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三峽區林先生問:104年度個人股東有獲配盈餘之股利憑單應如何開立?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本項計算公式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至於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仍維持現制,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依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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