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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108,170 個讚 · 3,934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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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審查礦業法都態度就是
不想溝通,
張景森拍板定案的修法版本,
護航現有的202個礦業權者的展現,還一意孤行護航到底。
分享 詹順貴獨立蒼茫
礦業法真的要這麼修嗎?<br> 一夜難眠後,想到明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排審礦業法修正草案,傳出要趕一日出委,更加難眠。 12月7日院版礦業法出爐後,曾有環境記者與部分環運人士謠傳第58-1條可能是阿貴、環保署提供的「巧門」。阿貴只能說未免太狗眼看人低。 之前阿貴未太直接對礦業法草案表示意見,一則因為此法非環保署主管,二則期待在立法院審議時,院版與民間版、諸多委員板間的優劣,能被好好討論釐清。但這樣的空間是否仍然存在?明天即可揭曉。 政府與民間公民力量正面對撞的態勢越來越明顯,阿貴雖然能做的不多,但當初轉換跑道的初衷不變,被賦予作為政府與公民團體對話平台使命未改,因此,仍希望能力挽狂瀾,繼續當團隊中那隻不討喜的烏鴉,提出懇切呼籲。… 更多 院版礦業法草案,除民間已經指出對舊礦大開後門的問題,更讓人擔心的是,如果第58條之1與第43條之2照案通過,將首開對環評法跟原基法破窗惡例。 12月院版第58條之1第5項,一改5月至8月間機關間協商共識,除不合體例地在礦業法將環評認定不應開發理由設下限制外,更進一步直接明定縱使被環評認定不應開發,只要開發單位說可以提並要提替代方案,經濟部就不能廢止所核定的礦業用地。而縱使開發單位已提不出替代方案,經濟部也還有權決定是否廢止其礦業用地。這根本是在沒有任何配套的情況下完全架空環評制度,絕非「首次把環境影響評估最後的許可權交回各部會。」如此簡單,而是持續向業者傾斜。 而第43條之2,則是透過第2項,以礦業權者提出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方式之相關文件」,替代原本原基法21條「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潛台詞是,只要礦業者提出「參與(表達意見)方式的文件」,就足以替代「取得同意或參與(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阿貴認為這部分應該回到原基法好好討論如何更周延規定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行使的開發行為類別與層次,而非直接架空。 沒有人是局外人,希望關心礦業法修法的NGO與公民,為告慰齊柏林,捍衛山林,能齊力關注明天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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