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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醫師 溫柔堅定新中二。 203,687 個讚 · 20,400 人正在談論這個。政治工作者,臨床醫師,斜槓寫作與國際醫療、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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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成為常態,個人等於團體? 盡速檢討健保會及共擬會會議規範] 依健保法第5條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會」(簡稱健保會)及依據健保法41條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程序設立的「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簡稱共擬會議),掌握了國家一年七千億的健保總額和給付標準,影響整體全民醫療照護的資源分配及運用甚鉅。… 更多 全民健康保險會共35席委員,其中「付費者代表」18人(佔51%),「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10人(佔28.5%);付費者代表中有12人為「被保險人代表」包括9人為不同被保險人類別,3人為立案團體代表、5人為雇主代表。這超過一半比例的「付費者代表」,代表性與專業性如何? 衛福部聘任機制難道只有消極的「團體給名單」?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依各團體之章程與理監事會改選,每屆代表人都有一定更動;但是卻有付費者代表委員從2011年醫療費協定委員會時期至今,持續擔任委員,即使遴選他人作為團體代表,也持續藉由代理方式出席會議,12次健保會議,代理了11次! 該團體代表亦為共擬會議委員,5次會議,5次代理! 這種個人等於團體,代理才是常態的出席方式與會議方式,衛福部認為合理嗎? 各團體代表理論上應該在自己團體中先經過正式會議,取得健保審議共識,提到會議上討論;同時亦應該負起將重大醫療給付和健保政策,向自己團體傳達的責任,然而,細查會議紀錄,著實讓人疑惑:
各付費者代表是否依循團體理監事會決議提出意見?還是代表委員的個人意見?
是依據健保署提擬之專業方案提出意見討論?還是「我(的團體)有付費就大聲」不管是否違反相關法規或政策精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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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陳多慕
    買賣雙方應該權利和義務相衡才是健康的制度。為何「付費方」和「提供方」比例如此懸殊?再加上衞福提名的所謂打手「中立方」,完… 更多全是資方獨大的結構。完美呈現出台灣漠視和壓迫勞動人權的現況,這就是舉世獨有的台灣健保奇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