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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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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789,讓『犯罪被害人保護』再往前邁進!」
 
今天司法院公布了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的釋憲結果,這和長期以來,我們努力倡議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有相當大的關係,因此也和大家分享一些想法。
 
18年前,一名15歲少女遭人擄走性侵,事隔一年透過DNA比對,找到嫌犯曾宏逸。該名被害人因精神受創,無法出庭接受詰問,法官遂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認定少女的警詢筆錄具有證據力,將加害者判刑3年10個月。… 更多
 
但嫌犯不滿,表示從頭到尾沒看到被害人出庭,不知道被誰告,無法行使對質詰問權,認為防禦權遭到侵害,因而聲請釋憲。
 
大法官在今日做出釋字第789號解釋,因性侵害導致身心創傷或到庭因壓力無法陳述,被害人第一時間報案的警詢筆錄可做為證據,也就是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的例外情況(可採信),大法官審查後,認為尚未到達違憲地步,因此宣告合憲。
 
事實上,曾經同樣是犯罪被害人的我,開庭對我來說,一直都是很艱難的事。因此,針對這次的釋憲結果,我們肯定大法官對這個議題的重視,對於如何在正當法律程序中發現真實,平衡「被告防禦權」與「被害人保護」之間的難題,進行了相當審慎且細緻的討論。
 
回憶先前每次踏入法庭的經驗,每一次,我都脆弱到不行,光是在走廊上聽到被告腳鍊敲地的步伐聲,我就幾乎止不住淚。
 
要直接面對加害者,對我來說,等於是再一次揭開那永遠無法癒合的傷口。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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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ony Huang
    被害人第一時間報案的警詢筆錄可做為證據,也就是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的例外情況(可採信),大法官審查後,認為尚未到達違憲… 更多地步,因此宣告合憲。

    我覺得這地方可以補充一下: 法院意思在於,法院依然不得以被害人的筆錄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或者主要證據,應該要有其它確實的證據去支持所陳述的犯罪事實,在這樣的範圍內才符合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