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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林為洲, Zhudong, Hsinchu 。 100,374 個讚 · 3,821 人正在談論這個。務實地面對問題、解決問題。 生命無常,任期有限,我要來做那些,縣民期待我做的事情。 服務電話:03-5585171、03-5585192 傳真號碼:03-667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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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立法院院會的投票程序 1,主席宣告投票意旨。
2,按鈴七分鐘,全院區都聽得到,讓委員趕回議場。
3,現場清點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岀席,才能表決。
4,議事人員發放表決卡,表決卡上有委員姓名,確認委員本人後核發表決卡,並代為插入表決器。
5,主席宣布開始投票。
6,表決器有四個按鍵,岀席、贊成、反對、棄權。
7,要先按出席鍵,才能再按其它鍵,否則就等於沒出席,螢幕不會顯示投票狀態。 問題:表決卡插入任一表決器仍會顯示卡上名字,委員取得表決卡後應確認是否為自己的專用卡。當時陳瑩不在場,卻有陳瑩表決卡插入表決器,還有人幫忙按了出席、再按贊成。 民進黨不否認陳瑩不在場,但歸咎於場面混亂,造成錯誤。 場面混亂,可以做為冒名投票的理由,再次被原諒嗎? 國民黨黨團主張:這次表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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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委員林為洲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林為洲(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總召集人)
    住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號(國民黨團辦公室)… 更多
    被告:姓名年籍不詳

    告發事實及理由
    為立法院全院委員會聯席會議行使表決權時,不詳姓名年籍立法委員涉嫌偽造文書謹提告發事:

    一、查中華民國109年7月14、15、16日立法院召開第10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全院委員會會議(事由:總統咨,為監察院第五屆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109年7月31日屆滿,茲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及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提名陳菊、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范巽綠、陳景峻、趙永清、葉宜津、蔡崇義、郭文東、蘇麗瓊、王麗珍、施錦芳、林文程、賴鼎銘、林國明、蕭自佑、賴振昌、張菊芳、林郁容、林盛豐、浦忠成、王美玉等27人為監察院第六屆監察委員;並以陳菊為院長,兼任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其中鴻義章Upay Radiw Kanasaw、田秋堇、紀惠容、王幼玲、王榮璋、高涌誠、葉大華等7人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咨請同意案。)立法院長游錫堃在109年7月16日16時36分左右進場,在主席台確認到達開會人數後,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監委被提名人完成簽到,惟本次全院委員會因議事杯葛毀損使會議無法進行與詢答,依據大法官釋憲釋字632號解釋,立法院有行使同意權義務,建請停止說明、詢答,作成決議送院會投票,請公決案。」最後表決結果,57人出席、53票贊成,4票反對,民進黨團提案通過。表決完後,游錫堃院長立即宣布散會。
    二、惟查本次表決係在109年7月16日下午16時46分左右,47分投票完畢(見告證1)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陳瑩當時是在參加三立電視台新台灣加油節目之錄影(見告證2),並未出現在議場,但表決結果陳瑩竟投下贊成票(同見告證1),顯然係有某委員冒名頂替陳瑩投票,而造成議事人員將該項投票結果登載於議事錄上而使公務人員為登載不實,也侵害陳瑩委員之投票行使權,更妨害立法院投票之公正性,而造成該次表決投票結果不實,被認定為無效。
    三、綜上所述,立法院內不詳姓名年籍冒名投票之行為,已妨礙立法院表決投票之公正性,顯已構成偽造文書犯行,懇請 鈞署依法偵辦,以符法紀。

    謹狀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具狀人及告發人 立法院國民黨黨團總召集人林為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