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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稅務小精靈 - 信義國稅局, 台北市。 425 個讚 · 42 個打卡次。稅法新知報馬仔、節稅小撇步、周末稅務活動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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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精靈帶你關心稅務新聞: 稅務問答╱大陸看病醫藥費 驗證後准列舉扣除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4.10.16 03:18 am
土城區王小姐問: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否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准於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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