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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新北市。 11,421 個讚 · 61 人正在談論這個。租稅收入是政府施政經費重要財源,有足夠財源,各項建設及社會服務才得以順利推動,本分局本諸「專業」、「服務」、「同理心」之服務理念,積極推動各項為民服務措施。Designed by 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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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點點名 設籍於新北市之演藝團體,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說明,設籍於新北市之劇團、合唱團、舞蹈團等業餘或職業之演藝團體屬於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不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課稅規定。… 更多   該分局指出,文化部(前身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輔導演藝團體從事文化、公益或非營利為目的演藝活動,協助渠等享有賦稅優惠並鼓勵民間贊助其演藝活動,已訂定「縣(市)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參考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如依據上開參考本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且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包括明定盈餘不得分配、解散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等),其轄內演藝團體並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可認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前開演藝團體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板橋分局進一步說明,新北市政府非依據上開參考本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故轄內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僅係為取得合法之演出資格,尚非以公益為目的,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屬同法第11條第2項所稱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等演藝團體之捐贈,不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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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kenoch Book
    依據新北市演藝團體登記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二要點 第二條
    (二)演藝團體:係指非以營利為… 更多目的,經營或從事演藝之非法人團體。
    其中已明訂非以營利為目的,非營利一詞何以定義為營利事業 ,就字面不為相反詞?
    http://web.law.n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24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