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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台北市。 22,149 個讚 · 3,269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8屆、第10屆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仲裁人、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教授,曾任Baker&McKenzie法律事務所國際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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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防疫為名,電子監控大行其道。近來,執政黨立委竟順勢呼應對「限制出境」者採用電子手鐐腳銬監控! 這實在太讓人匪夷所思,台灣真是警察國家了嗎?畢竟,「限制出境」者之犯行未必經判決,行政機關在未經法院裁定前,逕以有犯罪嫌疑及偵查必要而對「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不正是開民主倒車嗎?… 更多 事實上,針對去年刑事訴訟法修正「限制出境」規定時,司改會就巳明確表明「檢察官身為犯罪訴追者,可能會為了偵查便利....忽略限制出境、出海對於被告權利的侵害而有濫權的情形」,而要求所有限制出境的案件均應交由「法院」決定。對於情勢急迫而檢察官來不及聲請法官裁准時,雖可先為「限制出境之處分,但仍應於事後聲請法官裁定,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中,法務部與司法院均確認目前「限制出境」之實務作業係由檢方逕自處分未通知受限制人。又,除已逾法定「限制出境」期間而需繼續限制者外,竟然也不用取得法院事前或事後的裁定核可!這種作法顯然侵害人身自由,更與「人民為主」及「民主自由」精神不符,而有妨害人權之嫌。 尤其,今天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相關議題時,法務部也表明不能通知受限制人的唯一理由就是「偵查不公開」。但一如過去司改會等單位質疑,為何修法未採「法官保留原則」,或比照通保法送法院裁定,以確保人民權利不受侵害?送法院裁定有何困難?又何來偵查不公開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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