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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Q&A】 Q: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如何申報? A: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列單向國稅局申報,而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亦應自行申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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