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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100,992 個讚 · 9,379 人正在談論這個。雲林縣第一選區(海線) 第十屆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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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勞基法第32-1條?》 你可以選擇領加班費,也可以選擇
設若加班4小時,那我也可以在其他工作天休息4小時。 「 施克和表示,有媒體針對勞基法第32-1條「加班與補休」規定,解讀為資方可以透過假日加班換補休方式,讓勞工永遠領不到加班費,事實上,是把「加班換補休」法制化,若補休不成,還是可以換到加班費,並不是為了讓雇主在經營上更便利。他強調,補休選擇權利是在勞工身上。如果休息日出勤,要以加班換補休,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方不領加班費,違反前述原則者,最高可以裁罰100萬,補休期限未補休完,就要回到延長工時加班費率,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施克和進一步指出,未來「加班換補休」的規定若發生問題,勞方只要申訴,勞檢單位一定會處理,勞動部職安署未來也會針對「加班換補休」進行專案檢查。至於有專家學者表示,前述規定會變成勞工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這個論點似是而非,根據勞基法第23條,加班費一定要按月結清,但對於補休期限,勞基法並無明訂,這次修法後,勞動部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或行政函示,予以明確規範。 」
留言
  • 林怡婷
    你確定加班可以自己選擇加班費或補休嗎? 而不是老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