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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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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104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機關團體不諳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額而遭受處罰。104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該局就以往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的課稅所得額調整及違章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1.機關團體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照該補助款之性質,判 斷是否屬「銷售貨物勞務」收入;也就是說政府給與機關團體各項補助款,機關團體若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 更多 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反之,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者,就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常見機關團體將提供勞務或服務之補助費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影響所得計算之正確性。 2.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依免稅標準第
2條第2項規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常見機關團體其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並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經稽徵機關輔導並限期補辦,始視為符合前揭規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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