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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人團法?重要嗎?】 內政部昨天在「部長與團體有約-人民團體法修法說明會」上提出修改人民團體法的計畫,這件事很重要嗎?
讓小編細說從頭~
現在大家琅琅上口的「結社自由權」,對於三、四十年前的台灣人來說,
不過是個遙不可及的夢想。
當時政府的政治利益遠大於人民的利益,
許多制度的建立,都是為了維繫政府統治的正當性,
「人民團體法」的制定,便是呼應了政府的統治心性,
以管制與限制的態度,處理人民結社事務。… 更多
現行的「人民團體法」,是在民國31年訓政時期制定,
該法雖然在民國78、81年經過幾次修正,
但都僅只是名稱上的修正,
內涵仍然是以高度管制的方式,來管理人民團體相關事務。
其中,最顯而易見的,就是在人團法第二章所規定的「申請許可」制度,
人民如果想要組織社團,必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審查通過後,才能設立人民團體。
這些都違背當前民主法治及人權保障的思潮,
亟待主管機關檢討翻修。
而內政部作為人民團體的主管機關,
自然不能輕易卸責。
因此,內政部正在對「人民團體法」進行全面的檢討與翻修。
內政部長葉俊榮昨天在說明會上表示,
人團法長年以來深受三大糾結箝制,裹足不前。
第一,目前「人民團體法」規範的人民團體種類包含政黨,因此在管理上,很難處理政黨因素的紛擾;應該要盡快完成政黨法制化,將政黨從「人民團體法」的規範對象中排除,回歸人民團體法該有的格局與面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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