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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雲林縣。 56,606 個讚 · 2,441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十屆立法委員 劉建國】 官方LINE👉 https://reurl.cc/mdqGzG 官方IG👉https://reurl.cc/5goGXR 訂閱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72ye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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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遇到農委會主委,趕快攔轎申冤! 梅姬颱風那次,造成雲林縣農業災損甚大,其中古坑鄉光筍災申報,就有1,824戶、1,306公頃、5,074筆,占全鄉申報戶數63%。
然而本次受災筍農竟,都未符合農業天然災害補助,但一樣都是竹筍受損,其他縣市都有補助,卻獨缺我們雲沒有補助。
面對這樣的狀況我與古坑鄉鄉長黃意玲一起努力的反應給農委會,像是用電話Call… 更多 Out給主委、副主委,也有找農改場、農糧署談等等,就連今天我在半路遇到主委,一樣要再問主委,什麽時候雲林筍農能得到補助!
而今天被我半路攔下申冤的曹啟鴻主委,也當場承諾我,針對筍災,重新複勘,從寬認定,相信會有好的結果。 #農委會 #曹啟鴻 #半路巧遇 #筍農 #一定要幫農民爭取到應有的補助 #古坑鄉鄉長黃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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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建國
    昨天我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針對勞基法第38條,關於特休假,提出的臨時動議,在此做一個簡單說明。
    … 更多 我在該提案中寫的是,「雇主」有責任在「年度前」與勞工協商,事先安排下年度的特修假其間。勞工如果有明確的休假規劃,可以是先排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劃,也可以約定彈性區間。旨在要求雇主事先規劃該時段的人力配置,並且不再能以人力問題拒絕勞工休假的請求,讓勞工能休到應休的日數。這個修正動議針對的是雇主的責任,而不是要勞工「未卜先知」。勞工如果有臨時的需求,還是可以與雇主協商調整,並不與原本的特休方式衝突。
    現行法令對於特休假的保障並不完整,依據89年勞委會的台八十九勞動二字〇〇二八七八七號函,勞工若沒有向雇主情求特休假,會當作勞工「拋棄」行使特休假的權利,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自然可以不發給為休日數的工資。我的修正動議則是將安排特休假的責任放在雇主身上,與原本的規範完全不同。
    若還是有應休而未休的情況,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有清楚的規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若雇主未遵守這些特休假規範,相關處罰也包含在這次的修法裡面,並且依據企業規模有不同程度的罰則。
    當然,勞基法第38調還未定案,這些意見都會列入接下來的朝野協商,與其他黨團以及委員的提案一起討論,相信可以整合出一個讓勞工真正受益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