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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葉毓蘭, 台北市。 42,257 個讚 · 2,656 人正在談論這個。中華民國第十屆立法委員 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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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媒體很令人傻眼,一個死刑犯伏法,連續做了4天的新聞,連火化、捧骨灰的殯葬業者都上了各電子媒體的新聞。對於真正可能影響台灣人生活品質的法案,不見任何電子媒體報導。 5/12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決議,將集會遊行法改名為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將「申請許可制」改成「自願報備制」,取消現行法所有的罰則。… 更多 未來在室外進行集會、遊行,只要在6至30日以內以書面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但不再是硬性規定,並廢除禁制區之限制及命令解散之制度等,只要發起集會遊行者自覺不需主管機關之協助,得以不報備,於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於公領域集會遊行,都將受到法令保護。 易言之,「集會遊行保障法」認為主管機關衡量集遊與社會秩序等問題時,應以前者的權益保障為優先,也就是為了保障集會遊行者的權益,其他的公共利益,諸如道路交通安全之維持、環境安寧或其他公共秩序等,都不重要。 可想而知,那些緊臨行政院、立法院、中央部會的醫院、學校、商家或民宅,未來都必然遭殃了(房價應該會下跌吧?)。 昨天的集遊法還有一個重要條文,要求派到現場的員警,應該配戴足以辨識身分的標識,不得遮蔽。 我一直在想,這樣的集遊法將來要如何操作?試想,將來反課綱的學生上街頭,立刻引來另一群中華統一黨;法輪功成員所在地,也會有愛國同心會來問候。他們都不用報備,自然也不能期待警察無所不在的即時保護了。更何況,警察要去這些集會遊行現場前,還得要穿戴足以辨識身分的標識,這,可是要花很多時間。 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民主: 只要自由,不管公共秩序;只要保障集會遊行者的權益,至於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完全擱置。
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法治: 沒有罰則、不必報備,所以警察在集遊法的角色地位,不是執法者、是保全,更精準的說: 是鐘點保全: 需要保護時,警察必須呼之即來;這需要多少的警力才能夠聽候差遣? 像這樣放任的集遊法,我不認為是轉型正義,而是法治崩壞的前兆。
其實,我完全贊成集會遊行採自願報備,真有犯罪問題發生時,再報警求助吧。
既然已經沒有執法需求,請把主管機關改成縣市政府,而且縣市首長千萬不要壓著警察接,別糟蹋執法機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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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集遊法採自願報備制取消罰則 | 要聞 | 即時 | 聯合新聞網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申請許可制」改成「自願報備制」,並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取消現行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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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怡嘉
    太扯了!所以以後凱達格蘭大道上有淨空的一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