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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稿:http://bit.ly/2Tm8rVS 一、修正部分因成立宗旨或業務屬性不適用本條規定研發支出須達一定比例之國營事業。(修正條文第9條之1)… 更多
二、我國智慧財產權人技術作價取得股票,持股達2年以上者,得就股票轉讓日或按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孰低價格課稅。(修正條文第12條之1)
三、我國創作人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所定辦法獲配之股票,持股達2年以上者,得就股票轉讓日或按取得股票之時價,兩者孰低價格課稅。(修正條文第12條之2)
四、增修他公司持有發行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者,該他公司之員工得適用本條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之1)
五、針對一次性募足或多次募足但初期資本額較大(超過3億元) 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於國內產業,其逐年出資總額得於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時決定;延長本條文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六、增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進行實質投資,其支出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修正條文第23條之3)
七、明定第10條及第23條之2施行期間由原訂108年12月31日止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並配合本次修正(第12條之1、12條之2、第19條之1、第23條之3),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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