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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巧慧, 台北市。 165,083 個讚 · 5,297 人正在談論這個。國會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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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院提出「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條例草案」,希望以行政法人的模式,作為未來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的專責組織。 根據行政法人法規定,涉及公權力較低者,才適合以行政法人方式設置,但是,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影響重大,涉及公權力行使程度極高,行政院的構想,我認為不妥。在今日的質詢中,我特別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更多主委說明,已另擬具「經濟及能源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條例草案」,在未來的經濟及能源部架構下,成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的專責組織,透過政府公權力的行使,並輔以國會監督,才有助於2025非核家園的落實。 另外,配合國際原子能總署兩份相關核能公約,我國有提出國家報告,分別是「國際核能安全公約中華民國國家報告」與「用過核子燃料管理安全與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國家報告書」,根據時程,均應於本年底前提出,我特別提醒原能會,必須如期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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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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