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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聲明稿】2016.07.24 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時代力量黨團聲明如下: 一、追討不當黨產、落實轉型正義,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可說是台灣主流民意的殷切期盼,因此,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依聯席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條文為基礎,應以星期二(7月26日)為目標,儘速完成立法,籲請中國國民黨切勿繼續杯葛。… 更多 二、當初在內政、司法、財政三委員會聯席審查時,時代力量黨團雖然有提出自己的版本,但為了大局以及維持法律規範體系的一致性,基本上均支持民進黨在聯席委員會審查時透過修正動議所提出的版本,另建議加入時代力量黨團具有特色的內容。經聯席委員會討論所採納時代力量黨團的部分提議,包括:(1)受害者的權利回復與(2)吹哨者保護與獎勵。兩者雖均僅採納部分內容,但為了早日完成立法,時代力量黨團並未因此阻擋完成委員會審查。 三、上週五(7/22)之黨團協商,由於國民黨明確表明不願簽署任何協商結論,顯屬欠缺實效性的浪費時間推延之舉,時代力量黨團因此拒絕繼續參與。當天所謂之協商,時代力量黨團目前雖有收到內政委員會發出通知之「結論」與「條文對照」,但由於無人簽名其上,目前無法確定該文件的屬性。經與立法院秘書長聯絡,被告知該文件內容,目前屬於「默契」,而非正式的協商結論。就該「默契」,時代力量黨團無法同意第8條與第14條,對審查會版本之修正。 四、接下來的程序,時代力量黨團認為應以審查會通過版本為基礎通過;各黨團如有進一步修正建議,應提出明確的修正動議,並說明符合「基本理性要求」的理由。時代力量黨團擬提出的修正動議包括: (1)將名稱修正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財產處理條例」,以符法案內容之實質; (2)修正下列條文內容,以符合委員會於逐條審議之後階段,納入「權利回復」之規範,而未於先前條文反映者: A.第二條(組織任務加入「權利回復」)
B.第三條(權利行使期間之特別規定,加入「權利回復」)
C.第十二條(使吹哨者保護更加完善) 五、議事程序上,就大體討論,時代力量黨團建議以「民進黨5席」、「國民黨5席」、「時代力量2席」、「親民黨2席」之代表方式進行;就「逐條討論」,無爭議條文無庸討論;針對個別有爭議的條文,則建議以「民進黨3席」、「國民黨3席」、「時代力量1席」、「親民黨1席」的代表方式進行辯論。 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徐永明
林昶佐 Freddy Lim
高潞・以用・巴魕剌 Kawlo・Iyun・Pacidal
洪慈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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