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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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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未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課徵所得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會計帳證簿據紀錄完備之規定。反之,如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亦超過10%,縱使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其短漏報情節非屬輕微,會計帳證簿據既不完備,是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甲機關團體103年度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70萬元,嗣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其短漏報捐贈收入12萬元,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12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12萬元之比例亦超過10%,因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故應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42萬元(即收入112萬元減除支出70萬元後之餘額),依適用稅率補徵所得稅7萬餘元。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募得捐款或取得各項收入,應詳實登載會計紀錄,避免因短漏報收入,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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