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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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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工作室之負責人,該工作室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應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避免受罰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事業於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扣繳稅款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獨資事業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賃所得時,除應扣繳稅款外,並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如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扣繳憑單,將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係獨資之個人工作室負責人,該工作室103年度有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租賃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00元,雖依規定以給付金額20%扣繳稅款100,000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於期限內申報扣繳憑單,經本局裁處罰鍰1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有給付予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時,除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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