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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 100,992 個讚 · 9,379 人正在談論這個。雲林縣第一選區(海線) 第十屆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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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7/1)早上,很榮幸應邀主持「國土原環上的礦業—礦業法修法與展望研討會」的第一場次,一同與各界專家、先進交流,獲益匪淺。 提到這部《礦業法》,是在民國 19 年制定通過 ,也就是 1930 年。當年處於日本統治下的台灣,發生了霧社事件。同樣一部《礦業法》隨著國民黨在 1949 年過海來到台灣,至今沒有大幅修訂,極端地向業者傾斜,已經完全不符現今環境與人權的標準。 其中最為人詬病的一點,就是《礦業法》第 31… 更多 條讓礦權展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的條文,這不僅造就了許多「不死老礦」,幾十年來都沒有經過環評程序,卻能無視環境變遷持續存在。如果想把礦區劃設保護區而不予展限時,劃設機關還必須賠償礦業權者,導致許多政府單位不敢依其法定職責。第 47 條則讓業者可以在沒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之下,只要提存一筆錢並向主管機關備查後,就可以直接使用該片土地。這兩條離譜的規定也因此被稱呼為「霸王條款」。 要向各位報告的是,於立法院,上個會期(9-3)本席所屬的經濟委員會針對礦業法修法議題,安排了兩次專題報告、一次公聽會以及一次實地考察,預計也將在下會期完成修法。上週末在凱道上,數千人站出來發聲,而這背後連署的21萬人更是我們堅強後盾,也是我們該要代表民意。礦業改革這條路,我們會和各位一起持續努力! 最後,要感謝主辦單位的邀請以及用心,也感謝長年研究環境法、任教於成大法律系的報告人王毓正副教授以及對行政程序法鑽研深厚的與談人台大法學院林明昕教授,針對「礦業權的設定與展限的法律問題」以及「礦業法第 47 條之合憲性」提出精闢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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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鈴娟
    蘇縣長或助理都不看百姓給的求助訊息嗎?